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办理原则:
根据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举报件。有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