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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关于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6-12-28 作者:万任平 来源: 点击:

南昌工程学院关于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1、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2、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监督工作。有关工作由纪委、监察室组织实施。

3、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监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4、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和各单位党政工作人员,重点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二、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责任心强。

2、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关心学校的发展,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问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办事,发现和检举一切损害党和学校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2、了解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重点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勤政廉政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室反映。

3、收集党内外干部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纪委反映。反映、转递群众对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各单位党政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协助做好学校及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反馈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5、注意发现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及时向党委、纪委推荐,并协助组织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6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行政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参与讨论、研究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建议。

四、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1、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和支持。

2、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的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

3、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和活动

4、对学校的重大工作事项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参加或列席有关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及有关招生就业、职称评定、人事改革、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会议。

五、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2、忠于职守、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纪委、监察室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3、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规定。

六、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纪委、监察室组织监督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决定、文件,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知识。学习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平时如有需要,随时召集。

2、通报制度。纪委、监察室向监督员通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信息。同时布置有关工作任务,研究落实措施。

3、反馈制度。纪委、监察室负责将学校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做到监督员反映意见解决的情况有结果,有交待。

4、联系制度。监督员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随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委、监察室反映。纪委、监察室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形式,直接听取监督员的意见。

七、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

1、学校聘任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5-7人。聘请范围为本人自愿应聘的本校教职工,主要是普通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同志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2、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由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及有关部门推荐,纪委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颁发聘书。

3、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到期如未续聘,或聘期内调离学校,即自行解聘。

4、对于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予以表扬、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聘请监察员的暂行办法》(南工字[2004]95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南工党字[2006]53号  20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