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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6-12-28 作者:万任平 来源: 点击:

南昌工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检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省教育纪工委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纪委日常工作在纪委书记领导下进行。纪委委员分工负责,并具体联系系(院)和部门,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特殊情况下,纪委委员和副书记可由学校党委任命,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各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纪委可设处、科级纪检员职务。纪委副书记由相当于学校党委部门正职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从事纪检工作,健全轮岗交流制度,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重点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二)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它反腐倡廉制度,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受理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抓好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检查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具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院长办公会、院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可列席学校有关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它有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对担任校属各单位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学校纪委如果对学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省教育纪工委)予以复查。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由纪委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由纪委办公室提出,经纪委书记审定;临时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决定和领导讲话,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讨论提请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提请上级纪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并决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案件的立案、查处、复议、复核工作,并将研究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研究违纪案件的处理问题,对违纪党员和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讨论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争取做到件件落实或答复,及时处理。

(六)委员通报各自分工联系片的工作和收集了解的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七)审议纪检监察干部的调配和奖惩意见。

(八)讨论研究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前要认真作好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会上每个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

(二)决策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在充分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思广益,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委员要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将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内容擅自外传。委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纪委领导班子的团结。

(四)纪委会议讨论对有关违纪违法性质的判定和对犯有错误的同志进行组织处理时,应有五分之四的委员参加,并请犯错误同志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每年召开一次全校纪检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会议,交流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讨论有关问题,进行纪检工作的业务学习。 

第十六条 纪委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南工党字[2004]30号)同时废止。

 

南工党字[2006]53号  20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