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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关于建立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05 作者:万任平 来源: 点击:

南昌工程学院关于建立

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南工党字[2007]42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责任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档对象: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考核材料;

(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个人廉政承诺书;

(五)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述职述廉等材料;有关礼品、礼金、回扣等上交登记情况;

(六)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七)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关的材料;

(八)党风廉政建设中干部的奖惩情况材料;

(九)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核查结论;

(十)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情况材料。

纪检监察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收集有关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要及时给予提供和帮助。

第四条  归档原则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归档的原则。纪检监察室应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应归档材料收集归入干部廉政档案。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将所掌握的属于廉政档案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纪检监察室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真实合法的原则。归档材料依法收集,记载的情况和材料必须真实。归档材料应当是材料原件或经审核的复印件。属干部受表彰、奖励或处分、惩罚的材料,应有材料的出处记载;对有关群众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应由有权机关作出。

(三)严格登记的原则。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不得有任意归档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的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由纪检监察室填写“廉政档案材料登记表”,重要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凡未经登记的材料不得进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条  建档要求

(一)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需增建廉政档案的要

及时增建,需移交的要及时移交。

()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准确无误,及时归卷。

()安全保密。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部门。

第六条  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一)档案的管理

1、干部的廉政档案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并进行管理。按照“安全保密,方便使用,服务工作”的原则,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

2、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严禁私自涂改、圈划、抽换档案材料。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3、领导干部调离本校的,其廉政档案材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封存或移送干部所去单位。

4、廉政档案的调阅和使用应当严格、规范,避免随意性。调阅使用时,必须填写“调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调阅使用。

5、依据廉政档案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意见,一律以纪检监察室的名义出具。

(二)档案的使用

1、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供情况与依据;

2、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召开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3、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4、为党委对不能廉洁自律、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领导干部采取组织措施提供依据;

5、为推荐评选本校或上级部门廉洁自律优秀领导干部以及宣传报道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提供材料依据;

6、为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提供拟任干部廉政方面的参考意见。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纪委另行规定。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07年5月22

 

主题词:干部管理  廉政档案  暂行办法                             

送:院各单位                                                     

院党委办公室                                  2007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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