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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05 作者:万任平 来源: 点击:

南昌工程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南工党字[2007]3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近几年来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不许”及教育部党组规定“六不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一)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三)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

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凡涉及讨论本人、配偶、子女、亲属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四)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方式为本人或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一)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确实无法拒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校纪委进行登记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馈赠、赞助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不准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利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贪图享受、铺张浪费。

(一)严格按规定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用公车办私事应按规定付费。

(二)严格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公务活动和业务交往的招待宴请,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开支,不得随意提高标准。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出入色情场所。

(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名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五)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一)不准“跑官要官”;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

其他利益。

(二)不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违反财政、金融法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方便和优惠条件。

(四)严禁借机构撤销、合并、组建、办公地点搬迁之机,隐匿或转移财产归已所有。工作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公款公物等的移交事宜,不准因此而挪占公款公物。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以上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07年5月22

 

主题词:干部管理  廉洁自律  暂行规定                             

送:院各单位                                                    

院党委办公室                                 2007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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