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机关处室首问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南工党字[2007]41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机关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明窗口”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学校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处室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或来信、来电等)反映的有关事项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按照职责划分,接受咨询或受理有关业务的处室为首问首办责任处室。负责接待或办理业务的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即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找到的第一位办事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的工作原则,注重工作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
3、逐级负责的原则。处室负责人要对校领导负责,工作人员要对处室领导负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自觉做好处室工作。
4、协作配合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顾大局、一盘棋的思想,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5、热情服务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耐心为系(院)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师生服务,为他们提供方便。
(二)工作要求: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求真务实,廉洁高效。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熟悉业务,了解政策。
3、勤奋敬业,办事彻底,服务规范,方便师生。
4、热情主动,谦虚谨慎,遇事必管,作风扎实。
第五条 首问首办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对来访的人员(询问电话),应热情接待,弄清来意,对询问或要办事项认真听记,明确处理途径。属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解答或及时办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要负责引导办事人员到相关部门(岗位),或告知相关部门(岗位)电话及受理人,让来访人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相关部门(岗位)接办人员对接办工作负责,不能以任何借口缓接缓办。各处室要认真做好首问首办工作记录。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并对其它处室的业务分工有一定了解。对不属于校机关管辖的业务及事项,应向来者说明情况。
(四)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用语、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敷衍搪塞、推诿、“踢皮球”。不准将首问首办责任推及别人,不准推脱应付。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由各处室具体实施。各处室应设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首问首办工作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学校机关作风督查组负责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落实责任制情况要纳入年终处室考核评比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及责任处室的不作为问责:
(一)对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有关材料或物品,损害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其它不作为行为。
第八条 对不作为的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整改;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五) 当年年终考核不确定等次或定为不称职;
(六) 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七) 免职或者辞退;
(八)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决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情节较轻的,给予第(一)至(四)项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第(五)至(六)项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第(七)至(八)项处理。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07年5月22日
主题词:机关作风 首问首办 责任制 暂行办法
送:院各单位
院党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
共5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