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关于经济活动中执行和维护
经济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南工党字[2007]4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经济工作纪律,加强对经济往来的监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及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经济工作纪律,坚持经济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三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涉及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相关单位
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迫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
程招投标、资产处置及物资设备、图书、教材、药品的采购等活动。
第五条 严格财务收支管理。严禁各单位擅自收费,凡利用学校设备、场地开展事业服务,其收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事前办理报批手续。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入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私分私得钱物。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用公款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工资福利政策,从严控制奖金福利的发放。不得假借各种名义套取、私分公款;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放奖金补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第七条 严禁在各类经济和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利益。对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如实入账,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对违反规定收受的回扣款和存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各单位的公务招待要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陪客人数。
第九条 严禁借机构撤销、合并、组建、办公地点搬迁或部门领导人变更等之机,隐匿或转移财产归已所有,严防公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擅自转让、拍卖、处理学校资产。不准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的财物。
第十一条 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经济工作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关于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原则处理意见》(南工字[2004]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07年5月22日